法律中英翻译的方法和技巧
法律翻译在国内外生意合作和生活所需文件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法律翻译就是翻译和法律相关的文件资料,主要涉及法律商务文件、经贸合同法律部分、金融文件法律部分的翻译活动。
法律翻译是所有翻译工作中比较高深的一类,对所需要的翻译技巧和方法要求很高,不仅是要求翻译工作者的翻译素养,更讲究灵活变通的能力。今天,小编就以实际工作经验来讲一下,法律中英翻译的方法和技巧
1、.使用功能对等词。Sarcevic提出“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比如,中文“警察”含义广泛,作统称,而美国表达警察的单词众多,其中包含“sheriff”,“deputy”,“sergeant”, “state trooper”, “marshal”,这些词在美国所指为不同区域、不同职能的警察职位。若将它们全部译作警察,显得界限模糊,指代不明,所以,相对应地,将“sheriff”译作“治安官”,将“sergeant”译作“警长”,做到功能对等即可。
2、含混对模糊。法律术语虽有其专业性,独特性,再某些情况下却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因此,译者应遵循功能对等的原则,对这类情况应采取以含混对模糊的翻译策略,以《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的第二点情形为例,其原文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里法律条文原文语言含混,留有余地,并没有具体列举哪些疾病,因此译作“if the man or the woman is suffering from any disease, which is regarded by medical science as rendering a person unfit for marriage.”采用同样的模糊语义来处理,保留了原文当中留有余地的意义。法律解释权属于国家,译者无权作任何解释,这种情况下理应采取相应的含混表达。
3、增减词。在术语翻译中,迥异的文化差异致使法律翻译中绝对的对等很少存在,为了使翻译更加准确,译者应避免生硬的逐字译,这时可采用增减词来达到平衡。例如对法律术语“不立案决定书”不译作“decision of no case-filing”而译作“written decision of no case-filing ”,这里添加了“written”一词强调了其为“书面文件”的含义。又如“撤销立案”不译作“revoke a case”而译作“revoke a case placed on file”,增译了“placed on file”也使得译文更加贴切。《婚姻法》中第十条婚姻无效情形中的第二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译作“if the man and the woman are relatives by blood up to the third degree of kinship”,在这里,译者根据《婚姻法》中第七条禁止结婚的第一点情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做了增译,使译文的意义传达得更加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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